济宁医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者:第二临床医学院发布时间:2017-05-31浏览次数:3478

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应用型现代医药科技大学”建设,根据《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以学生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以素质教育为指导,以培养“品德高尚、业务精湛、身心健康”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宗旨,积极探索既开放灵活又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模式和综合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配套改革、整体推进”的基本原则,全方位深化学分制改革。

(一)统筹规划。在总结“学年学分制”基础上,从招生入学、人才培养到毕业就业等各个环节通盘考虑,按学分制方案设计和运作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

(二)分步实施。按照人才培养、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和学校开展学分制改革条件的成熟程度,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实施大类招生、选课制、学业导师制、学分绩点制、学分互认制、重修制、主辅修制、弹性学制等教学管理制度。

(三)配套改革。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模块设置、学生选课、选专业、选择学习进程到开课班级确定、任课教师的选定、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课堂教学质量、课程质量、学院办学水平评价、学生管理模式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后勤配套改革等诸方面进行系列综合改革,构建新型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和管理组织方式。

(四)整体推进。以学分制改革为突破口,推进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改革。重点是有计划、有目标、分层次、分阶段进行课程建设,核心是围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结构体系的整合与优化。

三、建设目标

    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制和学分绩点制为核心,包括弹性学制、主辅修制、学分互认制、学业导师制、免修免听制、补考重修制等的教学管理体系,构建“学年注册、自主选课、按学分毕业、按绩点授学位”的教学管理模式。实现分类培养,全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学分制管理规章制度,构建以学分制为核心的科学化、规范化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体系。

四、主要内容

(一)优化转专业实施办法

1.实施部分专业大类内自由转专业。学校确定专业大类内招生专业,专业大类内专业建立模块化、平台化课程体系,逐步搭建共同的通识教育及专业基础课程教育平台。在生源质量相近的专业,充分保证学生专业大类内的专业选择权,学生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对专业的了解后,可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

2.不断优化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逐步增加未列入专业大类内招生专业学生转专业比例,满足学生个性化培养需要。

3.根据学校教学资源承载力,不断完善办学条件,稳步推进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的大类内招生制度和体制机制改革。

4.深化毕业专业确认制。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的要求与标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所选专业及专业方向以及所修课程数量与质量,达到毕业规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实行弹性学制

1.修订学籍管理规定,依据各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专业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允许延期毕业。

2.学生因疾病、参军入伍或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因疾病、创业等原因休学,休学时间纳入弹性修业年限。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两年,时间不纳入弹性修业年限。

(三)推行自主选课制

1.自主选择课程。制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以建议的教学计划为基本参照,按照必修课优先的原则,可自主选修课程。允许学生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系)修读课程。但每学期选课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

2.自主选择课程进度。学生依照人才培养方案,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可自主选择课程修读时间,在课程逻辑关系允许的前提下,允许早修或晚修、多修或少修部分课程。

3.自主选择教师。增加师资培养及引进力度,增加开课教师门次,逐步达到每门必修课程均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允许学生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4.推行免修免听制。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考核的形式与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直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免听的课程须参加课程考试,考试合格获得学分。免修免听课程限于部分课堂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免听。

5.实行重修制度。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提供1次免费补考机会。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6.实行以学分绩点为核心的学籍管理。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位授予以学分绩点为依据。

(四)实行学分互认制

1.不同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可以进行学分互认。

2.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可以申请获取实践创新学分。

(五)实施主辅修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本科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自主选课,完成两个专业全部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取得的学分达到相关的要求,可以申请双专业毕业资格。申请毕业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可以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资格。双专业、双学位学习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修业年限限于在其原专业修业年限总范围内。

(六)实行学业导师制制订学生学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每位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导师主要负责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业计划、选择专业、选择课程,教书育人。

(七)创新学生管理工作新机制

1.创新学生管理机制。改革传统班级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学分制下“行政班”与“教学班”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党团组织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的作用。

2.创新学生激励和帮扶机制。完善学风建设、学生评优评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等规章制度,构建适应学分制要求的表彰激励和帮扶机制。

(八)制定学分制下的学费收取及管理办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制定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学分收费标准和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

(九)完善专业更新与淘汰机制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学生专业选择为参照,紧密结合学校专业结构布局、专业优势、专业建设水平和学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增设新专业,整合现有专业,强化优势专业建设和传统专业改造,逐步减招、停招或淘汰部分学生选择率较低的专业,构建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的专业体系。

(十)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1.适当压缩毕业学分要求。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业总学分为80学分左右,三年的专业总学分为120学分左右,四年的专业总学分为160学分左右,五年的专业220学分左右。将创新教育、社会实践等纳入学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获得一定的学分。

2.优化课程体系。构建适应学分制要求的课程平台体系,各专业包括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创新课程四个课程平台,每一个平台又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由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中的关键必修课程组成。

3.明确专业教育和毕业要求与标准。根据专业教育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学生在学期间应修读的本专业课程、学分,夯实专业基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推进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推行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定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提高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提倡根据课程性质、教学特点、学生情况等采用多元化考核方式。积极探索考试考核有效方式。

(十一)丰富课程资源坚持以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导向,充分挖掘校内外课程资源,大力引进师资,扩充教师数量,开发、培育新课程,充分利用网络课程,丰富课程资源,不断增加选修课程数量,增加开课门次,供学生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

(十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完善教师岗位评价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人事分配制度,构建有利于深化学分制改革的教师管理机制和人事分配机制,为深化学分制改革提供坚实基础。

2.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不断扩大教师队伍规模。有计划地聘请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有较高实践水平的校外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改善教师队伍结构。

(十三)加强教学条件建设

1.加强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数字化网络自主学习平台、标准化考场等现代教育技术条件建设,增加网络带宽和服务器存储容量,优化图书馆、教室、计算机实验室等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学习条件。

2.加强实验条件建设。加大实验室建设投入,不断丰富实验室和设备数量,努力扩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实验室开放制度和实验时段预约制度,保障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实验的要求自我选择实验内容和时段。

(十四)建立满足学分制运行的教学管理系统改造、完善现有教学管理系统,适应学分制管理要求。完善学分制下的学生注册管理、学费计收、学籍管理、修业进程设计、自主选课、课程资源调配、选课情况分析统计等网络信息化管理功能,科学引导选课分流趋向,合理调控学生专业分布,适时配置课程资源,保障学分制的顺利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学校学分制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由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参与的学分制改革领导小组,从制度、机制、财务、后勤服务保障等方面全方位支持学分制管理模式改革。

(二)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分工,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成立以部门领导牵头的学分制改革实施工作组,积极落实各项改革举措。

教务处:负责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的构建与运行,制订、修订学分制管理办法、弹性学制、专业选择、转专业、自主选课、学分互认、学籍管理、主辅修制、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学业导师制等相关规章制度。对学院相关管理人员和教师开展培训。推进课程体系化建设,进一步挖掘教学资源,开发、培育新课程。强化实验室管理,实现实验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改造、完善教育管理系统以适应学分制的管理需要。探索推进大类招生改革。完善教学质量标准与监控制度保障体系。

财务处:建立学分制收费机制,建立学生选课权认定机制。做好学费收缴与结算工作。

学生工作处:探索与学分制改革相适应的学生工作管理新模式,加强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加强辅导员制度建设。

人事处:加大教师引进与培训力度,建立相关考核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开设新课程,参与学分制改革。

资产管理处:加大实验室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实验室信息化水平。

后勤管理处:进一步挖掘教室资源,增大教室数量和容量,加强教室和相关教学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改革后勤管理与服务方式,构建适应学分制特点的后勤保障体系。

信息技术中心:加强现代教育技术条件和网络条件建设,为学分制教学与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提供高质量技术保障。

各二级学院:制(修)订适应深化学分制改革要求的教学运行与管理规章制度。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加强课程资源建设,不断丰富课程资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导师制,加大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明确专业教育和毕业要求与标准,推进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做好毕业与学位授予审核。

(三)加大经费投入加大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费投入,确保学分制教学运行与管理科学有效。丰富课程资源,不断改善教室、图书资料、现代教育技术条件、网络等相关教学条件建设,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条件。

深化学分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全校各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全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提高对深化学分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的认识,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学分制的内涵和要点,紧密结合各自工作职能,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学分制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附件:1.济宁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2.济宁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

(试行)

      3.济宁医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济宁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普通高等本专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体现个性化培养和自主学习要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建立以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完成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制度。

学分制管理将建立按学年注册、按学分缴费、按学分毕业、按学分绩点授予学位的管理模式,赋予学生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学习进度、任课教师的权利。

第二章

第三条学校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专业类课程和实践创新类课程四种类别。每类课程均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第四条通过引进一批优质网络课程、建设一批核心课程、改造一批传统课程的方式,增加课程数量和开课数量。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三章

第五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它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必修课18学时1学分;

2.选修课每16学时1学分

3.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每36学时1学分

4.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分为集中实践教学和分散实践教学,分别为每教学周1学分和每36学时1学分。

培养方案中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均实行学分制,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条各专业学生应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原则为: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业8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业12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专业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专业220学分。具体学分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逐步加大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各类选修课总学分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专业总学分的25%。

第八条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参加各种课外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竞赛获奖及参加科研训练取得成果获得的学分,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报教务处审定通过后,记入学生的创新实践学分。

第四章修业年限

第九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业可在二至四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业可在三至四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专业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专业可在四至七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身体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可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时间。

第五章选课、重修、免修、免听和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实行选课制度。学生缴费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于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每学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学生选课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二条实行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照学校规定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三条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按重修课程学分交纳学费。

第十四条实行免修制度。对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的学生,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核实同意,经考核不低于80分,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得再次修读。免修课程原则上仅限定课堂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实行免听制度。对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如果重修课程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允许免听课程的范围同免修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或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总计不超过6学分。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取消免修、免听资格。

第十八条实行学分互认制度。对符合要求的跨专业选修,其已修课程与现培养方案中需修课程内容相近、且学分差不超过1学分的学生,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学分互认申请,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同意,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和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考核。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应注重学习过程管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须纳入考核结果。课程成绩一般包括过程考核、实验考核和期末考核,过程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20%;实验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讨论、实验报告、平时测验及实验操作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30%;无实验课程的课堂理论教学,可适当提高过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期末考核原则上采取计算机辅助考试或笔试,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50%-70%。课程成绩组成及比例可根据学科专业课程性质不同由教研室自行确定。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单独计算成绩,每36学时计1学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补考。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二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证明),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其后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对考核作弊者应视其作弊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并在一周内提交学生成绩,二级学院要在学生毕业三年内保存好教师提交的原始成绩单和学生考试试卷。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成绩若需更改,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经教研室及二级学院负责人核实、教务处审定,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如教师在考核评定时有弄虚作假现象,视为教学事故。

第二十六条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免修的课程,以学生申请免修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必修课(不含实践创新课程)计算学分绩点,选修课不计算学分绩点。学分绩点的计算依据原始课程成绩,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1.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4.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各专业确定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

第二十八条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七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的课程,以最好成绩按照第二十七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对取得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后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经过重修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或结业一年后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毕业的同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颁发学历证书,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我校2017级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济宁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学籍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入学报到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报到须知》的要求,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原件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二级学院提出请假申请,并附相关单位(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材料,并向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对于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向学校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校医院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新生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3.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4.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可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5.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6.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七条复查

1.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的身份资格和体检结论等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2.新生报到后,学校组织体检,对患病新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冒名顶替者取消入学资格;已获得学籍的,无论何时发现,立即取消学籍;对于情节恶劣者,学校将报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查究。

第八条注册

1.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2.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3.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缴齐学费后方能办理本学年各学期的注册手续,获得学习资格。未缴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5.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手段,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所有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方式参照《济宁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济宁医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记载参照《济宁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时,其考核成绩与记载参照《济宁医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转专业参照《济宁医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转学

1.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取得学籍的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2.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2)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或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2.休学的相关规定

1)学生要求或达到休学条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因生育休学须附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可以再次申请,以两次为限,休学时间计入弹性修业年限。

3)经学校批准休学者须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休学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学籍。学生办结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得跟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否则所获成绩一律无效。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弹性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复学

1.学生应在休学期满10个工作日前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3.在休学期间,申请复学的学生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一经查实,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

第十八条退学

1.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家长说服教育无效,且家长同意者。

2.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或抚养人。无法送达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告,视同送达。

4.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程序进行申诉。

5.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结离校手续,不得申请复学。

2)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将学生领回。

3)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条件见《济宁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对按学校有关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在下达处分决定书后注销其学籍。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济宁医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济宁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2017年级学生开始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济宁医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顺利推进学校学分制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规范学生选课程序,按照山东省学分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选课范围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通识教育、专业基础、专业及实践创新必修和选修课程等均属于学生选课范围,符合学校要求的其他专业、其他高校或网络课程也可以进行选修。

二、基本要求

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完成。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计划,学生须以本专业教学计划表为依据,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安排学习进度。

2.学生选课首先必须要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对于有严格先后修读顺序要求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3.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说明等进行选课。

4.学生必须使用自己的帐号、密码进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不得代替他人选课,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5.学生选课应当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建议的学分为宜。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主修专业每学期选课适宜量为15~25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个别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适当超过25学分,但最高不超过30学分。

6.学生未选的课程,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学分计入当学期选课总学分。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不重修而选修其他课程补足学分。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7.学生必须按照课表上课,如因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授课班级或授课教师等造成考核成绩无法录入的,成绩按零分计。

8.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直接安排,不再安排选课。

9.对转专业、降级、休学后复学和校际交流等特殊类型的学生,依照相关规定参加选课。

三、具体措施

1.通识教育课程、选修类课程,面向全校开放,实行全年开课,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即可。

2.跨专业互选。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除专业核心课程外,其他课程逐步实现学院内跨专业互选,专业间自由选课。

3.跨学院互选。各学院在满足本专业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提供部分专业课程面向全校各年级学生开放,学生取得的学分可替换公共选修课学分。

四、选课程序

学生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分为预选、正选两个阶段,预选一般在每学期第16-17周进行,正选一般在每学期第18周进行。具体选课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1.必修课预置:选课前,教务处统一将必修课预置到学生的课程表中。选课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等实际情况,对本人课程表中所预置课程进行调整,也可根据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选择同一课程的其他教学班或改选其他课程。

选修类课程学生根据选课通知要求自由选课,不予统一预置。

2.预选:预选时,选课不分先后顺序,课程报名人数可以超过课程班课容量。

预选后,授课教师根据选课人数、课程特点和教室容量决定是否调增或调减课容量。

预选阶段选课人数低于开课人数下限的课程将停开,选课作废。

3.预选抽签:教务处对预选人数多于课容量的课程通过“抽签”(即教务管理系统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课程班容量内的学生名单,其余学生将作未选中处理,未选中的学生可在正选阶段改选其他课程。

4.正选:学生须在正选阶段登录选课系统确认自己的预选结果,并根据预选结果和要求,增选或改选要修读的课程,也可退出已选中的课程。

正选阶段遵循先到先得的选课原则,不再进行课容量调整。学生存在上课时间冲突的,需退选相应课程,并重新选择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课程。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