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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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会,英文全称为Second Clinical  Medical College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SCMCSU。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团总支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校学生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本会的上级领导机构是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作为全院学生与学校党政领导,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始终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以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引导和带领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为目标,真正做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学院发展和学生成长做出不懈努力

第五条 各班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学院党组织和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学院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本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入学后未有特殊声明者,即认为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在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本会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各班级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班级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由学生委员会召集。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基本规章;

(三)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改变和撤销学生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六)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一个以上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可以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学生委员会要求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本班级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二)参与学生委员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班级监督,推选班级有权在学生委员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学生委员会为止。学生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但不可逾越条款设置的初衷;

(二)修改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规章,但不得同该规章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撤销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同本章程或其他学生委员会规章相抵触的决定;

(八)批准本会的预算和决算;

(九)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主持推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十)设置、撤销专门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

(十一)调解和仲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等学生组织之间的纠纷;

(十二)代表本会会员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主任委员有权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时,会议应立即选举一名临时会议主席主持会议。

主任委员离职或无法行使职权时,学生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

第四章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执行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三人,团总支副书记一人组成。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主席人选。

执行委员会主席是本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

主席召集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和全体干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执行委员会工作;

(二)决定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执行委员会各部负责人;

(三)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提交议案;

(四)编制和执行本会的预算和决算,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五)管理本会对外关系,并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六)管理和监督在本会注册的组织

(七)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年。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会主席是本会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本负责。

第二十四条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分管主席编制由院党团组织充分考虑和酝酿后决定,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一位执行主席和位分管主席名成员构成,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第二临床医学院院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本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负责处理学生会各项事务,分管副主席进行协助,且每位分管主席分管一个或两个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兼任办公室主任一职的分管主席负责学生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执行主席、分管主席任免的基本程序是:由现任主席经充分酝酿后提名新任主席候选人名单并形成提案,报院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交学生委员会进行任免。新任主席人选确定后由新任主席酝酿形成主席任命名单或免职名单并形成提案,报院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请学生委员会进行任免。

第二十九条 执行主席、分管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院党团组织审议,由学生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职权:

(一)负责制定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第二临床医学院各职能部门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各级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提案或决议;

(四)负责召开,参加学生会工作的有关会议

(五)副主席协助主席搞好各项工作,有代行主席委托职权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义务:

(一)有接受团委会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有接受监督及质询的义务;

(三)有每年述职的义务;

(四)分管主席有接受执行主席委托职权和领导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分管主席职权由第二临床医学院党团组织授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所做决议、罢免案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后生效,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院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济宁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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